民政局

民政局

机构简介

区民政局主要职责是:

(一)贯彻执行国家、省、市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、政策。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,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的规划,制定年度计划,拟订全区民政工作有关政策、规章的实施细则与办法,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。

(二)依法对全区社会团体、民办非企业单位、基金会等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,承担区本级社会团体、民办非企业、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工作。

(三)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社会救助政策、标准,拟订全区特困人员特殊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,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,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、临时救助、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;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城乡居民低收入家庭收入核查政策,承担全区低收入家庭收入的核查统计认定工作。

(四)拟订全区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实施方案,指导全区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;指导、组织城乡社区建设和服务管理;推动村(居)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;负责行政村、社区居委会的建立、撤销、更名报批工作。

(五)贯彻执行国家、省、市关于养老服务的有关法规、政策,并组织实施,统筹推进、督促指导、监督管理全区养老服务工作,拟订全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、政策、标准并组织实施,承担全区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。

(六)贯彻执行国家、省、市关于残疾人权益保护的有关政策,会同有关部门,统筹推进残疾人权益保护和残疾人福利工作,承担全区残疾人“两项”补贴发放工作。

(七)贯彻执行国家、省、市关于儿童福利、孤弃儿童保障、儿童收养、儿童救助保护的有关政策,并拟订全区有关政策、规章的实施细则与办法,负责全区儿童福利、儿童救助保护、儿童收养登记管理工作,配合有关部门保护女儿童的合法权益,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,承担全区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。

(八)贯彻执行国家、省、市关于社会工作、志愿服务的方针、政策,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社会工作规范性文件草案和发展规划、职业规划,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,指导全区基层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建设和民政经办能力的提升。

(九)负责指导并培育扶持社会组织发展,指导社会组织党建工作。负责全区民政统计工作。

(十)负责全区慈善工作,组织指导筹募善款、慈善救助、社会捐助等工作。

(十一)贯彻执行国家、省、市关于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的有关法规、政策,负责全区婚姻登记、收养登记管理工作,推进婚俗改革,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区反家庭暴力庇护工作。

(十二)贯彻执行国家、省、市关于区划地名工作的方针、政策、法律、法规;落实全国地名工作规划;负责全区地名的命名、更名、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报批工作;推行地名的标准化、规范化管理;设置地名标志;组织建立、管理地名信息资料和档案;负责全区行政区划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,负责全区镇(街道)的行政区划设立、命名、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报批工作,负责行政村、社区居委会的界线变更报批工作,承办与相邻市区(县)边界的勘界工作和边界争议的调查和处理工作。

(十三)贯彻落实国家、省、市关于殡葬管理和服务规范的有关法规、政策,组织实施殡葬管理改革,指导全区殡葬设施建设和规范管理。

(十四)完成区委、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。

(十五)职能转变。

1.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,为困难群众、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。

2.积极培育社会组织、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,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。

3.将老龄老年健康工作职责划入区卫生健康局。

4.将退役军人优抚、安置职责划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。

5.将救灾职责划入区应急管理局。

6.将救灾物资储备职责划入区商务和粮食局。

7.将医疗救助职责划入区医疗保障局。